保單一旦進入停效,不僅在此期間的保險事故無法理賠外,同時超過二年內未申請復效,保單即會變成失效狀態,且未來保戶也不能再申請復效,為了別讓繳了多年保障權益歸零,民眾應搞懂停效、失效、復效等規定,讓保障得以延續下去。
以《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來看,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但如果保險期間屆滿後,則不得申請復效,也就是保單會變成「失效狀態」。
保戶需依規定在停止效力後起六個月內,如清償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單於隔日零時起恢復效力;至於在停效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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