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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利保險經紀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承利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保險經紀業務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含但不限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 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因辦理產、壽險相關業務需要之第三方。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 台端可透過本公司客服專線 0800-210-383、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 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台端若未能提 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 無法提供相關服務(視業務性質記載)。